PIF 罰則:化粧品沒有完成產品登錄與建立 PIF 就上架、贈送或提供試用,依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第 23 條處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,情節重大還可能停業、廢止登記。
沒有 PIF 會怎樣、PIF 罰款實際罰多少、罰的是公司還是負責人,接下來我們將依條文與地方衛生局的裁罰基準為你整理。
PIF 罰則:沒有 PIF 會怎樣?這幾件事比 PIF 罰款更嚴重!
會被罰,而且不只罰錢。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要求業者在化粧品「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」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 PIF,違反者依第 23 條處罰。

沒有 PIF 可能面對的後果整理如下:
| 後果 | 內容 | 法源 |
|---|---|---|
| 罰鍰 |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| 第 23 條第 1 項 |
| 按次處罰 | 沒改善可以一罰再罰 | 第 23 條第 1 項 |
| 禁止販售 | 該產品不得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試用 | 第 16 條 |
| 回收 | 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,須通知販賣業者並回收市售品 | 第 17 條 |
| 公布名稱 | 主管機關得公布業者名稱、地址、商品及違法情形 | 第 25 條 |
| 停業、歇業 | 情節重大者處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停業,或令其歇業 | 第 23 條第 1 項 |
| 廢止登記 | 廢止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| 第 23 條第 1 項 |
| 撤銷登錄 | 撤銷或廢止該產品登錄,一年內不得再辦理該產品登錄 | 第 23 條第 2 項 |
PIF 罰則分三種:沒建、造假、建不全,只有一種會先給改正機會

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第 23 條第 1 項把 PIF 相關違規拆成三款:
| 情況 | 條款 | 會不會先給改正期 |
|---|---|---|
| 完全沒建 PIF 或沒做產品登錄,產品已經在賣 | 第 1 款 | 不會,條文上可直接處罰 |
| 有建檔或登錄,但資料不實(配方、檢驗、製造場所與實際不符) | 第 2 款 | 不會,條文上可直接處罰 |
| 有建檔,但項目、內容、變更、保存方式、期限或地點不符規定 | 第 3 款 | 會,主管機關「得令限期改正,屆期不改正」才罰 |
PIF 罰款實際會罰多少?看衛生局的裁罰基準
PIF 罰款介於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,實際金額須依違規情節及主管機關適用的裁罰基準判斷。
台北市和屏東縣訂有明確的「裁罰基準」,把 1 萬到 100 萬的 PIF 罰緩拆成依違規次數遞增的金額。以下整理台北、屏東兩個縣市公開對第 23 條的罰款級距:

| 違規次數 | 臺北市衛生局 | 屏東縣政府 |
|---|---|---|
| 第 1 次 | 1 萬~5 萬元 | 1 萬元 |
| 第 2 次 | 3 萬~10 萬元 | 2 萬元 |
| 第 3 次 | 5 萬~15 萬元 | 3 萬元 |
| 第 4 次 | 10 萬~20 萬元 | 6 萬元 |
| 第 5 次 | 15 萬~25 萬元 | 10 萬元 |
| 第 6 次 | 20 萬~30 萬元 | 20 萬元 |
| 第 7 次 | 25 萬~40 萬元 | 30 萬元 |
| 第 8 次 | 30 萬~60 萬元 | 60 萬元 |
| 第 9 次 | 35 萬~80 萬元 | — |
| 第 10 次 | 40 萬~100 萬元 | — |
但有三種情況會讓金額往上跳:
- 累犯次數:臺北市基準規定,違規次數是從本次裁處日往前回溯一年內、同項經裁罰並送達的次數
- 主管機關裁量:《行政罰法》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,裁處罰鍰要審酌違規行為應受責難程度、所生影響、因違規所得利益,並得考量受罰者資力
- 違規得利:100 萬不是絕對天花板!《行政罰法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,因違規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,得在所得利益範圍內加重,不受 100 萬元的限制
參考資料:
臺北市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(108/9/20)
屏東縣政府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案件裁罰基準(108/10/31)
PIF 罰則罰的是誰?除了公司,負責人也可能被併罰
PIF 罰則主要罰的是品牌方與進口商,但負責人個人也可能一起被罰:
- 義務人:建立 PIF 的義務在「一定規模的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」,也就是品牌商(含委託代工的品牌)與進口商。
- 負責人:《行政罰法》第 15 條規定,公司的董事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致公司違規,本身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,應並受同一規定的罰鍰,上限 100 萬元。(但該行為人所得利益超過 100 萬元時,可以在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。)
- 販賣業者:第 3 條的「化粧品業者」包含以販賣化粧品為營業者。PIF 義務不在單純進貨轉賣的店家身上,但第 16 條禁止化粧品業者販賣違規化粧品,違反者另依第 23 條第 1 項第 12 款處罰
PIF 罰鍰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也就是各地衛生局處理;撤銷或廢止產品登錄則由中央的衛福部判定。
PIF 稽查怎麼發生?查核前 7 天會先通知
PIF 稽查不會毫無預警。《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》第 8 條規定,PIF 要存放在產品標示的製造或輸入業者地址,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,原則上應於 7 日前通知,只有情況緊急或為公共利益必要時例外。
除了主動稽查,違規也常在別的案件裡被牽出來。例如:衛生局市場抽查時先發現外包裝「標籤標示不符規定」,約談陳述時才牽連查出產品「未做產品登錄」。
還有 PIF 緩衝期嗎?
沒有了。食藥署表示,PIF 制度在 108 年就已公告,並自 113 年 7 月起依產品種類分三階段實施,已給業者至少 5 年的緩衝準備期;2026 年 7 月 1 日第三階段上路後,除免辦工廠登記場所生產的固態手工香皂外,其餘化粧品都已納入法規管理。
在 2026 年 7 月 1 日前就上市的舊品也不例外,法律看的是新制生效後你是否還在供應、販賣、陳列或提供試用。
被通知沒有 PIF,這 4 件事馬上就要做!
先停賣,再補件,順序不能反!收到衛生局通知或查核預告時,建議依序處理:
- 先下架問題品項:沒有 PIF 的產品繼續供應、陳列或提供試用,會另外落入第 23 條第 1 項第 12 款,官網、電商、團購、試用品都要一起收
- 補齊登錄與 PIF:第 4 條第 1 項要求的是登錄與建檔兩件事,缺一不可;安全性評估必須由合格的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簽署
- 在期限內完成改正:已建立 PIF,但項目、內容或保存等不符規定者,主管機關會先令限期改正,屆期不改正才處罰。收到通知後,務必依要求在期限內補正。
- 核對檔案與登錄一致:配方、製造場所、成分含量在 PIF、登錄資料與外包裝之間要一致,對不上可能被認定為第 2 款的資料不實

PIF 罰則常見問題
PIF 開罰了嗎?
罰則從各階段實施日起就已生效,2026 年 7 月 1 日起適用到所有一般化粧品(免辦工廠登記場所生產的固態手工香皂除外)。
與登錄相關的裁罰早就在執行,例如高雄市衛生局 2025 年就查獲 63 件違法販售化粧品,裁罰 99 萬 5 千元,其中就包括未登錄轉賣案件。
化妝品未登錄會有哪些罰則?
罰則與沒有 PIF 相同。產品登錄與建立 PIF 同屬第 4 條第 1 項的義務,未完成登錄一樣依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處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;登錄資料不實則適用第 2 款。臺北市衛生局裁罰基準也把「未完成產品登錄及建立產品資訊檔案」列為同一個違反事件,適用同一套級距。
沒有PIF 可以販售嗎?
不可以。第 4 條第 1 項要求在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前完成登錄與建檔,第 16 條更明定違規化粧品不得販售。
已經在賣的舊品沒有 PIF,會被罰款嗎?
會。義務觸發點是「供應、販賣、陳列或提供試用」這些行為,不是產品第一次上市的日期,所以 2026 年 7 月 1 日後還在架上的舊品,一樣要有 PIF。
結論:PIF 罰則的代價不只是罰款!
被查到沒有 PIF,產品當下就不能再賣。
依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,違規產品不得供應、販賣、贈送、陳列或提供試用,繼續上架就是另一個違規;並且還可以「按次處罰」,再犯級距就往上跳;情節重大者恐怕還得面臨停業、廢止登記、公布業者名稱,產品一年內不能重新登錄,負責人也可能個人被併罰。
現在就把品項分成兩堆:完全沒建的立刻下架補建,還沒補齊的現在就補齊,不要等衛生局通知限期才改正!